人才培养

关于印发《js金沙6038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19:14 浏览次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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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公司产品管理改革,增强教学活力,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教与员工学的积极性,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员工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员工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 修业年限及学期安排

第三条 员工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核定的学制为准,标准学制为本科 4 年、专科 3 年(部分专业为 2 年)。弹性学习年限一般为本科 3-8 年、专科 2-5 年(2 年制的专业为 2-4 年)。以特殊形式招生的,参照相应文件规定或协议执行,没有相关条款的,参照本条款执行。休学时间计入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参军入伍员工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因出国留学、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国际组织实习而保留学籍的,可在弹性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最多不超过 2 年。

第四条 员工应征入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五条 每学年设置两个教学学期,每个教学学期课堂教学时间为 16-17 周。

第三章 课程体系和结构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按类别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教育课程。

1.通识教育课程是按照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的要求设置的课程以及为了加强员工科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人文素质教育、思想方法等方面的课程,员工必须按要求修读。

2.专业课程是为了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而开设的课程(包括针对师范专业进行教师教育开设的课程),员工须按要求修读。

3 实践教育课程是为了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员工的专业实践能力、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课程,员工须按要求修读。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

修课等。

1.通识教育课程分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通识教育必修课是对员工进行政治素养、理论水平、道德品

质、身体素质、基本能力培养的必修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大学英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程序开发基础(C 语言、Access 等)、大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大员工心理健康教育等。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是培养员工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实践能力、批判能力和国际视野等,掌握不同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完善人格教育的课程。包括艺术类、人文类、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与技术类、体育与健康类等课程。各专业员工必须根据要求跨专业选修。

2.专业教育课程分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是员工必须掌握的本学科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

基本技能的课程群以及课程体系中具有必要性、生成性和发展性的专业知识所组成的课程群。其作用是培养员工的学科基础知识、专业核心能力和素质,保证专业培养基本规格的课程。员工必须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教师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论》、《***教学论》、《普通话训练与教师口语艺术》、《现代教育技术》和《三笔字与简笔画》列入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是为加深或拓宽专业基础、技能的课程。由若干

方向课程组成,员工必须根据自己的志趣、基础,选读二至三个方向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教师教育类专业的员工应选修教师教育类选修课程,如《课堂教学策略》、《班主任工作》、《青少年心理健康》、《中小学课堂教学艺术》、《学校管理艺术》等。

3.实践教育课程包括实验实训课程、集中性实践和综合实践。实验实训课程是指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集中性实践是指集中实施的实践教学活动,包括教育/专业见习、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社会调查、市场

调查、工业调查、写生、采风等等。综合实践包括专业综合技能、课程设计、思想政治理论综合实践课、大学英语综合实践、军事安全教育与公益劳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等。

第四章 学分设置

第八条 四年制本科各专业总学分约 184 学分(具体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课内总学时 2300-2500 课时。其中,实践教育环节学分不得低于 30%。

三年制专科各专业总学分约 140 学分(具体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课内总学时约 1900 课时,各专业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不应少于总学分的 40%。两年制专科总学分约 100 学分(具体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课内总学时约 1300 课时,各专业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不应少于总学分的 30%。

第九条 课堂教学环节中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为:必修课约占 70%,选修课约占 30%。

第十条 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员工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发表论文、著作、作品;获得科研成果、专利;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体育比赛、专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社会实践活动等所取得的成果;参加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等教学活动;停学保留学籍进行创新创业等,经学校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学时分为课内学时和课外学时,其中课内学时是指课堂讲授课时和实验实训课时,以“学时”为单位计算,每 16-17 学时计 1 学分(实践性课程可适当加大每个学分的课时数);每门课程的学分应以整数为宜。课外学时主要是指集中实践和综合实践学时,其中集中实践环节以“周”为单位计算,每1 周计 1 学分(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特殊规定课程除外)。

第五章 课程选修

第十二条 员工选修课程,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计划进行选课,选课原则:

1.每学期主修专业的修读学分,一般控制在 15-30 学分。

2.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选修先行课程,再选修后续课程。先行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3.一般不得选修与必修课上课时间冲突的其它课程。

4.未修完本专业主干课程和累计学分未满本专业规定的课堂教学环节最低学分 85%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累计学分未满本专业规定的课堂教学环节最低学分的 85%不能进行毕业论文的开题和答辩。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按照教务处通知要求,于期末停课考试前编排好下一学期的课程表,供员工预选课程。

第十四条 员工在开学注册后才能将预选课程转为正式选课课程。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员工,预选课程无效,不能听课和考试,擅自听课、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选课员工人数不足 25 人的课程不予开课(特殊专业除外),已选员工应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六条 在选课时间结束后,员工不得选课、退课。预选课程转为正式选课课程后,员工应按要求修读、考试,不参加修读和考试的,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员工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必修课程内容,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课程及各专业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除外),每学期只能免修 2 门课程。

申请参加免修考试的员工,必须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在开学的第一周同时提供自学的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老师审核同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经理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一周进行。

申请免修的课程,都必须经过免修考核,考核成绩 80 分以上取得学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核实际成绩计。

第十八条 员工听课时间因所选课程之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学习能力强的员工,可申请免听课。员工申请间断听课或免听课,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提出申请。一学期免听以 2 门课程为限。

申请间断听课的员工,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必须达到该课程总时数的 1/3,完成指定的作业,并参加各阶段的测验和考试。申请免听课的员工,需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的统一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政治理论课、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十九条 员工可以跨专业、跨年级、跨学院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 拟提前毕业的员工,必须在提前一个学期提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申请。经批准后,就近联系实习单位,边实习,边学习。由二级学院指派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标准和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一条 一年级第 1 学期的课程由员工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集体选课,员工自主选课从第 2 学期开始。

第二十二条 员工经补考后不及格(或员工认为学分绩点较低)的课程,属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的必须重新学习,属其它选修课的可以重新学习,也可另选课程性质相同的课程代替。员工停学保留学籍进行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等,复学后可申请社会调查、创新创业类等课程的学分。员工停学保留学籍参加国际组织实习工作,复学后可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申请认定相应的公共课或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员工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及格方能取得学分。具体按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只能重新学习:

1.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累计占课程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实验者。

3.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实验报告者。

4.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者。

5.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员工,一律不能参加考核,不计学分。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期末考试或考查课程不及格的,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师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补考,并在考试前到员工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查询考试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考试。不按时申请或申请后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笔试、实际操作、面试、口试、操作、绘画、设计、声乐、器乐演奏、舞蹈、影视作品等。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 2 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须改变考核时间,应经教师所在学院领导批准。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考试周内进行,如需提前组织考试,须经开课学院领导核准,报教务处审批。考查课程可在上课结束后考核。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做到教考分离,确保教学质量,达到检查教学效果的目的。必修课一般采用闭卷考试,可从题库中组题,或由教研室组织命题,如需采用其它考核方式,须经开课学院领导批准。选修课考核方式可多样化,闭卷、开卷、口试、写课程论文等均可。

第二十八条 员工认为成绩有误,可在下一学期上课后一周内申请复查,开课学院领导批准后,由开课学院分管领导、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秘书进行复查。因评卷有误而使成绩变动的,应给予更正,以复查成绩为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参加考核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违规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 员工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二级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员工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员工请假获得批准后,应在上课前将请假条复印件交有关任课教师。

第八章 毕业条件

第三十二条 员工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数的最低限额,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由于其它原因而不能毕业者,按《js金沙6038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员工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需提前毕业的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提前毕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提前进行毕业审核。

第九章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授予学士学位:

1.符合毕业条件。

2.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3.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js金沙6038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js金沙6038教学〔2013〕 14号)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