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js金沙6038考试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19:15 浏览次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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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员工考试的管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经理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检查各二级学院(部)考试的组织工作;组织检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学院(部)的考务工作。主要负责本学院(部)课程的考试安排;审查员工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等。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六条 员工在规定时间内选课,并修完一门课程(包括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平时考核等),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未按时完成该课程实验三分之一以上者。

3.未按时完成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以上者。

4.未按时完成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

5.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在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须对员工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经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后,通知员工所在学院,由员工所在学院通知员工。

第七条 开课学期未注册的员工无考试资格,不能参加考试。由员工所在二级学院在考试前两周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报本院主管教学副经理审批并通知员工。

第四章 考试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确定,不可随意改动。

第九条 所有考试课程应在考试周内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如需提前考试,须报教务处审批。所有考查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根据教学进度在考试周前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笔试(闭卷)形式,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包

括答辩)、大型作业(设计)、调研报告或论文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笔试(闭卷)形式,如采用其他形式须经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十条 考试周内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编制考试计划,并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开课学院(部)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特殊情况须提前报二级学院(部)批准。口试抽题签和准备时间为 30 分钟,口答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考试命题及试卷保密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要求

1.课程考试的命题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知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创新性的要求,注重考核员工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创新能力。

2.公共必修课程及两个教学班级以上开设的同一门专业课程,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集中阅卷。其他课程由课程组或主考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命题。应尽可能实行教考分离,并尽快建立和使用试题库。

3.命题时要作出命题计划,命好 A、B 两份试题(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同意后,由主管教学的二级学院(部)领导确定一份作为考试试题,另一份作为备用试题。

第十三条 试卷保密。确定课程考试试题后,命题教师(包括校对打印试卷教师、打印工作人员、领卷的教学秘书和监考员)不得泄密。发生泄密事故,一经查实,要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则调离教学岗位。

第六章 考场规则、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四条 笔试考场规则

1.参加考试的员工应提前 20 分钟到达考试地点。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员工证或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接受监考员核验,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坐,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2.员工进入考场后,将员工证或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置于桌面右上角,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以旷考处理。

3.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通信工具等物品,如已带入考场,要在考试前集中放在考场前面指定的地方。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4.考试过程中,员工不得随意出入考场,若有特殊情况须暂离考场,需经监考老师同意并有人陪同。

5.员工发现试卷有漏印、重印、错印或字迹不清时,应举手向老师询问,但不得提问任何有关考试内容的问题。

6.员工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

7.员工交试卷后,须经监考老师同意才能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谈论。

8.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员工均要立即交卷,不得拖延,对于未按时交卷的员工作违规处理。

9.考生迟到 30 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

第十五条 口试考场规则

1.员工应按时到达应试地点,静候通知入场。入场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入场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2.口试抽签以一次为限,员工抽取考签后,领取稿纸,到指定的位置上准备,不得喧哗和随便走动。考试时间一到,须立即应试,口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要求延长时间,不得在考场周围交谈考试内容。

3.员工对所抽考签在题目上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向主考教师提出。

4.考试进行中,除主考教师指定使用的资料外,员工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教材和参考书,否则以违规处理。

5.主考教师根据考生对考题的回答情况,评定成绩。

6.员工对评分不理解或有意见时,可出场后向教师所在学院(部)反映,不得在试场内当面向教师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考生考试过程违纪,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通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考试过程作弊,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扰乱考场秩序,取消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的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2.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诽谤、侮辱、诬陷、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监考、考务工作人员和阅卷教师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等级界定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规违纪行为: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2.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3.在评卷、统分中出现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统分误差。

4.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5.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7.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监考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制止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让作弊员工签字。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监考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和阅卷教师如果被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并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调查事实和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对有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考生、监考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和阅卷教师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等相应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章 监考、巡考

第二十四条 监考员职责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准时参加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

1.监考员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规定和规则。未经培训或不熟悉考试有关规定的人员不得承担

3.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手机必须关机。

4.考前领取试卷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时间和试卷袋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5.监考员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如考场座位是否配足,桌椅排列是否整齐,桌面、抽屉和地面是否有杂物纸张等,如有问题,要及时处理。

6.考生入场时,要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证件,证件包括员工证或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核实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并要求考生按考场座位表的位置就坐。

7.监考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8.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报告,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9.监考员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10.监考员应认真监督考生按规定作答,制止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如有违纪舞弊行为,须将违纪舞弊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并收集违纪舞弊证据,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填写考试情况处理表。

11.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12.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谈笑、睡觉、打电话、玩手机、阅读书报、抄做试题、批改作业等。

13.不准暗示、协作或支持员工违规违纪。

14.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清点试卷、答题卡和其它考试材料的份数,按座位号顺序整理,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按有关要求进行装袋和密封,于考试结束后交到开课学院(部)。

第二十五条 实施巡考制度

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施巡考制度,并成立相应的校、院巡考机构。

1.校级巡考机构

考试期间,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和各行政部门组成学校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⑴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学院(部)考试组织情况。

⑵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⑶监督和检查员工考试纪律情况。

⑷负责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2.院(部)级巡考机构

考试期间,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巡考小组。

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⑴检查、监督本学院(部)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⑵监督和检查员工考试纪律情况。

⑶监督和检查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⑷负责处理本学院(部)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八章 缓考、补考及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 缓考

因病要求缓考的员工,必须出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或学校医院的证明,经任课教师、开课学院、员工所在学院及教务处签字批准。因事要求缓考者,原则上不批准。特殊情况者,需本人提前申请,经上述人员和机构签字批准。

第二十七条 补考

1.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员工,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补考,由开课学院批准。补考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2.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违纪、旷考的员工,不得参加补考。

3.补考成绩在 60 以下者,只能选择重新学习才能参加

考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原《js金沙6038考试管理办法》(js金沙6038教学[2005]11 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