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加强我司教学安全管理,预防和 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师生人身财产安 全,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特制定本 管理规定。
第一条 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和任课教师三级负责 制。教务处、教育技术中心、后勤基建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教学安 全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各学院具体负责教学安全工作,公司党、 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教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具体 负责所担任教学班员工教学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是教学 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学校职责
(一)教务处、教育技术中心处负责制定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审定学院教学安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教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
(二)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教学活动 中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三)教务处、保卫处、教育技术中心共同负责督促、检查 各学院教学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负责对员工、任课教师进行教学安全和纪律教育。
(二)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检查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教务处、保卫处做好教学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调查 和处理。
第四条 任课教师职责
(一)在教学活动期间,任课教师应对员工从严要求,教育 员工时刻注意安全问题。
(二)任课教师要以身作则,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三)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上报制度,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任 课教师要及时报告并合理地处理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事态扩大。
第五条 课堂教学是指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 计划,组织员工在校内教室开展的理论课程教学活动。
第六条 任课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的组织工作,严格课堂教 学管理,确保课堂教学安全。任课教师违反下列情形导致教学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教师在教学中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上下课,不迟到、 不早退,中途不离开教室,因离岗而引发的员工安全事故的。
(二)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坚持按课表上课,未经 批准,不准私自调课,由于私自调课造成空堂而导致安全事故的。
(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关心员工,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 生,尊重员工人格,避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员工,因 教育不当而导致员工出现的安全问题的。
(四)在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要落实点名制度,对缺席的 同学要查明去向,并及时向员工所在学院通报。安全工作实行任 课教师包课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教师对教学中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严格执行首遇 责任制,即谁发现、谁教育、谁处理、谁汇报
(六)在教学过程中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密切观察、掌 握员工在课堂上的动向,制止员工之间发生口角,杜绝员工由于 打架、斗殴而产生的不安全事故。
第七条 员工应遵守课堂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任课教师管 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确保自己人身财产 安全。
(一)员工应尊重教师,自觉遵守并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不 起哄,不顶撞、谩骂任课教师。
(二)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 妨碍他人学习。
(二)上课时间不准随意进出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未选课的员工,不得进入教室听课。合班上课时应相互谦让,主动 照顾视力较差的同学,不得抢占座位。
(三)课堂上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 得传播、散布非法信息,不得谎报案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制造混乱。
(四)课堂上严禁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者进行有伤社会 风化活动。
(五)对违反课堂纪律者,教师和员工可以进行必要的制止, 拒不接受批评和劝告者,以扰乱教学秩序论,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教室内严禁违章用电,不得私接电源。防止各类危害生 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七)员工应保管好个人物品,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因自身 原因导致个人物品丢失或损毁的自行负责。
(八)严禁在墙壁、门窗上乱张贴通知、告示、标语和考试信 息、宣传画等。不准在教室桌椅、墙壁乱刻乱画,不准私自搬动、 拆卸桌椅,不准故意破坏教室灯具、电扇、窗帘、多媒体设备等设 施设备,不准拆换门锁和私配教室钥匙。违者以损坏公共财物论处,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实践教学是指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 计划,组织员工在校内或校外开展的各项实习、实训活动,包括 实验实训教学活动、课程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 等各类实习实训活动。
第九条 员工在校外实习实训期间,员工身份不变,学校应 当按照员工的身份进行管理。
第十条 员工实践教学环节安全教育要求
(一)加强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全员、全程、 全面”的要求,开展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 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 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安全 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
(二)实行安全教育准入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 合格的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参加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员工实践教学环节纪律要求
(一)员工在校内外进行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自觉遵守 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遵守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纪律规定,尊 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公共设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保持 大员工的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和实践教学单位的声誉。
(二)员工有劳动或操作作业时,应提前进行安全技术训 练,并严格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未操作过的设 备、设施,应首先阅读并理解使用说明书,注意设备的维护和 保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擅自动用 与实践教学活动无关的设备、仪器和车辆等。
(三)到野外等特殊地方进行实践教学活动的员工,应按 安全要求着装和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在指导老师或现 场技术人员的带领下进行教学活动,严禁私自或单独活动。
(四)严格遵守学校和实践教学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 露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学术、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情报。
(五)实践教学活动开展期间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原 则上不允许员工单独外出或晚间外出。员工确有事要外出时, 应履行请假手续,指导教师应在确保员工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准 假,并应结伴同行,按时返回,归队后必须向指导教师及时销 假。员工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请假按学校有关条款执行。
(六)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不到水库、江、河、湖、 海等地游泳、戏水;不带火源进入林地,不得放火烧荒;不到 网吧、歌厅等场所从事与实践教学环节无关的活动;不搭乘非 营运性车辆或手续不全、没有安全保证的营运车辆。
(七)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期间,不得集体组织与实践教学 环节无关的参观、游览、野炊等活动。若需要组织开展集体活 动,应履行报告和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八)个人联系到实践教学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分散实践 教学环节,必须以保证自身安全为前提,安全管理以自我负责 为主,学院指导教师和实践教学单位为辅的原则。参加实践活动的员工必须定期向所在学院辅导员、指导教师汇报实践活动 开展情况,并按时返回学校。
第十二条 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安全管理
(一)校内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基地(以下统称实践教学 场所)是学校开展实践公司产品活动、进行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二)员工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实践教学场所开展实践活 动。员工实践活动中,教师须全程参与,不得擅自离岗。
(三)员工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践活 动的目的、原理、步骤,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 全防范准备。
(四)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组织、指导员工的实践教学 活动,向员工宣讲本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 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操作,指导教师必须进行现 场演示,并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 用具,在员工进行操作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穿戴是否规范。
(五)员工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必须自觉服从管理,严格遵守 操作规程。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一旦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 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 或实践教学场所管理人员。
(六)实践教学活动完毕,教师应指导员工及时清理、打扫 实践教学场所,将仪器设备、工具等妥善整理并放归原位,关闭 水、电、气后方可离开。
(七)实践教学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师和员工须及时 拨打报警电话,并立即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八)实践教学场所发生紧急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把保护师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同时要妥善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 科研资源。
(九)实行教育技术中心、相关学院二级督查制度,以加强 对实践教学设施设备隐患的排查,做好实践教学设施设备的维 护、保养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配置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确保运行状况良好。
(十)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遵照《js金沙6038实验室安全管 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安全管理
(一) 员工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一般由学院统一组织。员工 要求自行联系校外实践教学单位的,须经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 续。员工自行联系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其进行校外实践教学活动 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员工本人负责。不得放任员工自行进行校外实 践教学活动,也不得由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管理员工校外 实践教学。
(二) 合理选择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在组织员工开展校外 实践教学活动之前,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和进行校外实践教 学活动员工应事先签订符合规定的相关协议,明确包括安全管理 在内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 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员工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和员工实习责任保险。
(四) 校外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以保证员工安全为 前提,不得安排未满十六周岁的员工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员工从 事具有安全隐患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或明显超过员工体力的高 强度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不得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员工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 排员工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
(五) 学院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 师或带队教师,全程掌握员工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情况,对员工校 外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实施管理与监督。要求校外实践教学单位指 定专门人员负责员工校外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六) 校外实践教学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 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确因 需要必须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
(七) 校外实践教学活动过程发生员工人身伤害事故时, 应按照《员工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实 施救助,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安全保证措施及安全责任
(一)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员工,须签订《玉林师范 学院员工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教学单位可通知员工家长 代为签订。如员工一方未签订《js金沙6038员工校外实践教学 安全责任书》而产生的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员工和教师违反《js金沙6038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有违 法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三)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如有员工违反校外实践 教学纪律,经教育不改者,在征得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后,终止其 实习,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如果发生突发事件的,教学活动负 责人应将突发事件情况 (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 质、发生原因、现场处置措施、经验和教训、预防措施等)形成 报告,及时报所在学院、教务处和保卫处。由教务处和保卫处联 合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查明事件(事故)的起因、经 过,进行责任界定,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经由学校研究认定后, 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五)参与事件(事故)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有关部门陈述 所知事实,积极配合事件(事故)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 实真相,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 定不相符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js金沙6038员工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
实践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员工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保证实践教学活动有组织地进行,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js金沙6038教学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特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1.在签订此安全责任书时本人悉知《js金沙6038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愿意全面按照执行。
2.在进行实践教学期间,服从实践教学单位的安排,听从带队教师的指挥,严格遵守《js金沙6038教学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校外实践教学小组、指导教师的有关要求。
3.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实践教学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保实践教学单位的商业秘密,团结互助,不做有损大员工和学校形象的事。若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4.在实践教学期间,绝不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绝不带火种上山,绝不酗酒,绝不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
5.在实践教学期间,未经学院和实践教学单位批准,不擅自离开实践教学单位或校外实践教学小组从事任何与实践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到有危险的地方去,不组织(或参与)集体外出参观、游览。
6.在实践教学期间,会保持与学院、指导教师联系,定期向辅导员、指导教师汇报本人实践教学的进行情况;在实习、工作、生活中如遇到困难,及时向实践教学单位指导老师和本学院领导、指导教师报告,以争取事情的妥善解决。
7.在实践教学期间,如屡次违反实践教学纪律,愿意接受指导教师终止实践教学的意见,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接受纪律处分。
8.在实践教学期间,坚决与传销组织划清界限,拒绝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传销活动,提高警惕,不轻易听信任何人,以免上当受骗。
9.如本人违反相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他人损失),由本人负责。
10.此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自执一份,所在学院保留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