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关于印发《js金沙6038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19:18 浏览次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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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和任课教师三级负责制。教务处、教育技术中心、后勤基建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教学安全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各学院具体负责教学安全工作,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教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任课教师具体负责所担任教学班员工教学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是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学校职责

(一) 教务处、教育技术中心处负责制定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审定学院教学安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教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 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教学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三) 教务处、保卫处、教育技术中心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各学院教学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 负责对员工、任课教师进行教学安全和纪律教育。

(二) 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教学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 协助教务处、保卫处做好教学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任课教师职责

(一) 在教学活动期间,任课教师应对员工从严要求,教育员工时刻注意安全问题。

(二)任课教师要以身作则,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三) 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上报制度,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任课教师要及时报告并合理地处理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第二章 课堂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课堂教学是指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员工在校内教室开展的理论课程教学活动。

第六条 任课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的组织工作,严格课堂教学管理,确保课堂教学安全。任课教师违反下列情形导致教学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 教师在教学中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离开教室,因离岗而引发的员工安全事故的。

(二) 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坚持按课表上课,未经批准,不准私自调课,由于私自调课造成空堂而导致安全事故的。

(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关心员工,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员工,尊重员工人格,避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员工,因教育不当而导致员工出现的安全问题的。

(四) 在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要落实点名制度,对缺席的同学要查明去向,并及时向员工所在学院通报。安全工作实行任课教师包课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 教师对教学中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严格执行首遇责任制,即谁发现、谁教育、谁处理、谁汇报。

(六) 在教学过程中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密切观察、掌握员工在课堂上的动向,制止员工之间发生口角,杜绝员工由于打架、斗殴而产生的不安全事故。

第七条 员工应遵守课堂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任课教师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确保自己人身财产安全。

(一) 员工应尊重教师,自觉遵守并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不起哄,不顶撞、谩骂任课教师。

(二) 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妨碍他人学习。上课时间不准随意进出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未选课的员工,不得进入教室听课。合班上课时应相互谦让,主动照顾视力较差的同学,不得抢占座位。

(三) 课堂上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得传播、散布非法信息,不得谎报案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制造混乱。

(四) 课堂上严禁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者进行有伤社会风化活动。

(五)对违反课堂纪律者,教师和员工可以进行必要的制止,拒不接受批评和劝告者,以扰乱教学秩序论,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 教室内严禁违章用电,不得私接电源。防止各类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七) 员工应保管好个人物品,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因自身原因导致个人物品丢失或损毁的自行负责。

(八) 严禁在墙壁、门窗上乱张贴通知、告示、标语和考试信息、宣传画等。不准在教室桌椅、墙壁乱刻乱画,不准私自搬动、拆卸桌椅,不准故意破坏教室灯具、电扇、窗帘、多媒体设备等设施设备,不准拆换门锁和私配教室钥匙。违者以损坏公共财物论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实践教学是指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员工在校内或校外开展的各项实习、实训活动,包括实验实训教学活动、课程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各类实习实训活动。

第九条 员工在校外实习实训期间,员工身份不变,学校应当按照员工的身份进行管理。

第十条 员工实践教学环节安全教育要求

(一) 加强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展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

(二) 实行安全教育准入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参加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员工实践教学环节纪律要求

(一) 员工在校内外进行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遵守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纪律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公共设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保持大员工的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和实践教学单位的声誉。

(二) 员工有劳动或操作作业时,应提前进行安全技术训练,并严格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应首先阅读并理解使用说明书,注意设备的维护和备、设施,保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擅自动用与实践教学活动无关的设备、仪器和车辆等。

(三) 到野外等特殊地方进行实践教学活动的员工,应按安全要求着装和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在指导老师或现场技术人员的带领下进行教学活动,严禁私自或单独活动。

(四) 严格遵守学校和实践教学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学术、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情报。

(五) 实践教学活动开展期间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原则上不允许员工单独外出或晚间外出。员工确有事要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指导教师应在确保员工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准假,并应结伴同行,按时返回,归队后必须向指导教师及时销假。员工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请假按学校有关条款执行。

(六) 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 不到水库、江、河、湖、海等地游泳、戏水; 不带火源进入林地,不得放火烧荒; 不到网吧、歌厅等场所从事与实践教学环节无关的活动; 不搭乘非营运性车辆或手续不全、没有安全保证的营运车辆。

(七) 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期间,不得集体组织与实践教学环节无关的参观、游览、野炊等活动。若需要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八) 个人联系到实践教学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分散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以保证自身安全为前提,安全管理以自我负责为主,学院指导教师和实践教学单位为辅的原则。参加实践活动的员工必须定期向所在学院辅导员、指导教师汇报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并按时返回学校。

第十二条 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安全管理

(一) 校内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基地(以下统称实践教学场所)是学校开展实践公司产品活动、进行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二) 员工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实践教学场所开展实践活动。员工实践活动中,教师须全程参与,不得擅自离岗。

(三) 员工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原理、步骤,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

(四) 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组织、指导员工的实践教学活动,向员工宣讲本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操作,指导教师必须进行现场演示,并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在员工进行操作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穿戴是否规范。

(五) 员工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必须自觉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一旦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践教学场所管理人员。

(六) 实践教学活动完毕,教师应指导员工及时清理、打扫实践教学场所,将仪器设备、工具等妥善整理并放归原位,关闭水、电、气后方可离开。

(七) 实践教学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师和员工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立即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八) 实践教学场所发生紧急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保护师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同时要妥善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科研资源。

(九) 实行教育技术中心、相关学院二级督查制度,以加强对实践教学设施设备隐患的排查,做好实践教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配置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确保运行状况良好。

(十)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遵照《js金沙6038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安全管理

(一) 员工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一般由学院统一组织。员工要求自行联系校外实践教学单位的,须经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员工自行联系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其进行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员工本人负责。不得放任员工自行进行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也不得由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管理员工校外

实践教学。

(二) 合理选择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在组织员工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之前,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和进行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员工应事先签订符合规定的相关协议,明确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 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员工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员工实习责任保险。校外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以保证员工安全为

(四) 前提,不得安排未满十六周岁的员工顶岗实习; 不得安排员工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或明显超过员工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不得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员工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员工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

(五) 学院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全程掌握员工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情况,对员工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实施管理与监督。要求校外实践教学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员工校外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六) 校外实践教学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确因需要必须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七) 校外实践教学活动过程发生员工人身伤害事故时,应按照《员工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安全保证措施及安全责任

(一) 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员工,须签订《js金沙6038员工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教学单位可通知员工家长代为签订。如员工一方未签订《js金沙6038员工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而产生的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 员工和教师违反《js金沙6038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有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如有员工违反校外实践教学纪律,经教育不改者,在征得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后,终止其实习,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 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如果发生突发事件的,教学活动负责人应将突发事件情况(包括: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发生原因、现场处置措施、经验和教训、预防措施等)形成报告,及时报所在学院、教务处和保卫处。由教务处和保卫处联合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查明事件(事故)的起因、经过,进行责任界定,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经由学校研究认定后,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五) 参与事件(事故) 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积极配合事件(事故) 调查处理;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